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盖州市某畜牧养殖场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某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饲养场建有鸡舍2座,饲养品种为肉食鸡,存栏量约25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饲养场自行建设堆粪场所已倒塌,未建设养殖污水池。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并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其实施罚款。
案例2:盖州市唐某个人经营养猪场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某个人经营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猪场建有猪舍2座,以饲养生猪为主,存栏量九百头。执法人员发现,该养猪场无堆粪场所,尿液池未封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并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其实施罚款。
案例3:鲅鱼圈区某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案
【案情简介】
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鲅鱼圈区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畜禽养殖场建有4个养殖大棚,现存栏肉食鸡545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并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其实施罚款。
★【相关法条链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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