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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固废法》一百零七条处罚案例 (202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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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

  【案情简介】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大连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从事白羽鸡养殖,共建有16栋鸡舍,现存栏白羽鸡约50万羽。该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验收手续。检查发现该厂区南侧的粪水收集池有粪水流出,未及时收集处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进行裁量,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伍万元整。

  案例2: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反馈,瓯海区泽雅镇犁头垟村(犁头垟山上)有近一吨的猪粪露天堆放。经调查,温州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且对周边环境影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壹拾元整。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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